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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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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11-11-15
勞資 3字第 1000091880 號函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12、17、33、44、6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9 條 ,違法行為之裁罰,無待調解方案、仲裁判斷或裁決決定之作成,由行為 地、結果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2011-10-25
勞資 3字第 1000088086 號函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6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9 條,違法行為,無 待調解方案、仲裁判斷或裁決決定之作成,由具管轄權之地方主管機關逕 行認定並裁罰
2000-12-20
廢 (89)台勞資三字第 0054629 號函
已廢止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第 8 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 之解釋令義
1988-12-16
(77)台勞資三字第 28623 號函
勞方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縣市政府對於科處與否有無 行政裁量權?
1988-11-29
(77)台勞資三字第 27201 號函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終止勞動契約 之行為限制處理疑義
1988-08-04
廢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93 號函
已廢止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訂「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離職與終止契約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