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白話說明
試用期不是可以任意解僱的空白期
勞動基準法沒有把試用員工排除在解僱保護之外;終止仍要有法定事由,並依情況履行預告、資遣費或其他程序。
雇主終止契約要落在法定事由,不是付錢就能解僱
雇主預告資遣或不經預告解僱,分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等法定事由;即使願意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也不能取代終止事由。
部分不經預告解僱事由有知悉後三十日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四至六款終止時,雇主應自知悉情形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能直接沿用同一事件。
懲處要有清楚規則、查明事實並符合比例,店規不能自創解僱事由
餐廳可依法訂管理與獎懲規則,但處分前應確認規則明確、員工已知、事實成立、同類案件一致且處分相稱;即使店規寫一律開除,仍須符合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及情節重大門檻。
連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六日須無正當理由且證據完整,不是自動開除按鈕
不經預告終止所稱曠工,須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還要確認請假、急病、聯絡送達、出勤資料與知悉後三十日期限。只看班表缺席就直接解僱風險很高。
不能用逼簽自願離職取代法定資遣或解僱程序
雇主想終止契約時,應提出真實且法定的資遣或解僱事由;以威迫、誤導、空白文件或不給選擇逼員工簽自願離職,不能當成免付資遣費、免通報或掩蓋違法終止的捷徑。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