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逼我簽自願離職,現在先做什麼?

公司不能只靠叫你簽「自願離職」就避開法定終止規定。第一步先不要急著簽,拍下完整文件並要求公司用文字說明理由、日期與給付;如果已簽,也不要塗改或丟掉文件,立即保存原件、訊息與公司說法,並用文字留下你對簽署過程及離職意思的異議。

還沒簽:先把文件與公司理由固定下來

拍完整,不只拍簽名頁

保存文件名稱、全部頁面、附件、空白欄位及版本;另記下誰在何時、何地要求簽署,給多少時間,並保留訊息、郵件、會議通知與在場人。不要簽空白文件,也不要為了留證據自行增刪公司文件。

要求公司把理由、日期與給付寫清楚

可用文字詢問:是公司終止、雙方協議,還是公司認為你自行離職;並請公司說明終止理由、通知日、最後工作日、末薪、未休特休、預告或資遣費及證明文件。公司要求當場簽,不代表你只能當場決定。

已經簽了:先保存原件,再立即留下你的版本

不要塗改、撕毀或重簽另一份

保存你簽過的原件或照片、傳送與收件時間、公司要求簽署的訊息,以及當時在場人與公司說法。若拿不到副本,就用文字要求公司提供,不要憑記憶重做一份。

把異議寫成可保存的文字

若你認為不是自由決定,可寫明簽署日期、當時公司如何要求、你是否同意離職,以及你要求公司說明的事項。例如:「我對○月○日文件的簽署過程及是否出於自願有爭議,請提供完整副本,並書面說明終止理由、最後工作日及各項給付。」這段文字只是固定爭議,不會自動使文件失效。

把公司理由、終止日期與金錢分開核對

公司主張資遣,要指出對應事由與事實

勞基法第11條列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以及確不能勝任等事由。公司只寫「不適任」或「組織調整」,不等於個案事實已經符合。

公司主張立即解僱,要另外核對第12條

第12條是特定重大情形的不經預告終止,部分事由另有雇主知悉後30日內終止的限制。不要把「不簽自願離職就記大過」直接當成第12條已成立,也不要把公司願付資遣費當成終止理由必然合法。

依你要的結果選程序,不只問公司人資

要查雇主是否違法,可洽主管機關或勞檢

帶完整文件、訊息、時間線、薪資與出勤資料,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訴。行政查核或裁罰不會自動認定離職文件效力,也不等於工資、資遣費或回復工作已取得。

要處理終止效力或實際給付,可申請調解並確認期限

勞動部說明,可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若離職日將到、已被停班停薪、收到正式法律文件,或涉及30日等個別期限,不要只等公司內部回覆,應立即向承辦機關或法律扶助確認。

情境示範

公司下午通知,要求下班前簽自願離職

情境:主管說部門要縮編,交付一張已填好最後工作日的自願離職書,表示今天不簽就會留下不好紀錄。

  1. 拍下整份文件與附件,保存主管訊息、通知時間及在場人。
  2. 用文字表示尚未同意自請離職,要求公司說明終止依據、最後工作日與各項給付。
  3. 若公司仍決定終止,保存後續通知,不替公司改寫理由或補簽空白欄位。

結果:先把公司提出終止、施加的時間壓力及你的回應固定下來,再依實際通知核對資遣、立即解僱或其他程序。

提醒:縮編可能涉及勞基法第11條,但一句「部門縮編」本身不能證明個案全部法定要件已具備。

已簽文件,回家後才發現寫成自請離職

情境:勞工在會議中被告知不簽就拿不到當月薪資,當場簽名;回家後只有手機拍到的文件照片,尚未收到公司副本。

  1. 保留照片原檔、會議前後訊息、薪資資料及在場人,不塗改照片或另做一份文件。
  2. 立即用可保存方式要求完整副本,並寫明當時公司說法、你對是否自願的異議及希望公司回覆的事項。
  3. 整理一頁時間線後,帶同一組資料向地方勞工局(處)確認申訴、調解與期限。

結果:已簽不等於本站可以直接判定有效或無效;可先用原始文件、當時壓力與事後即時異議,讓承辦機關依完整事實處理。

提醒:把已到期工資和簽署綁在一起,是需要完整保存的公司說法;是否構成脅迫、文件效力及可請求結果仍須個案認定。

先確認這些事

  1. 文件是否已簽、回傳或撤回,以及完整文件、附件和每個版本還在不在。
  2. 最先提出離職的是誰,公司提出什麼理由,又如何說明不簽的後果。
  3. 要求簽署、收到通知、預定離職及實際停止工作的日期,還有你當時如何回應。
  4. 是否同時涉及職災醫療、懷孕育兒、工會活動、申訴報復、歧視或人身威脅。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已簽文件、收到正式終止通知,或公司只給很短的回覆期限

先做:保存原件與傳送紀錄,不自行補簽或改寫。

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已收到法院文件或需要律師再找勞工法律扶助。

涉及職災醫療、懷孕育兒、工會活動、申訴報復或歧視

先做:把受保護事件與公司要求離職的時間線放在一起。

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需要專責程序時再依主管機關指引聯絡申訴承辦單位。

有暴力、扣留證件、限制離開或其他安全風險

先做:先離開危險處並保存可安全取得的證據,不為了蒐證留在現場。

找誰:先找警方或緊急協助單位;安全後再找地方勞工局(處)。

已進入調解、訴訟、申訴調查,或收到正式法律文件

先做:依文件期限處理,不用本頁文字自行改寫主張。

找誰:先找案件承辦人;需要法律代理再找委任律師或勞工法律扶助。

30 日不是所有被迫離職案件的共用期限

若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款或第 6 款終止契約,法律另有知悉情形或損害結果起算的 30 日限制;解僱效力、工資、失業給付及其他請求各有不同程序。公司核對、申訴、勞檢或調解是否已保全某一項期限,本站不判定,請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或正式法律扶助確認。

官方協助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