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職災醫療期間,公司可以解僱或逼簽自願離職嗎?
在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使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才有法定例外。公司也不能用空白離職書、和解或『不能勝任』把解僱改成自願離職;醫療是否終止及復工能力要有明確資料,不能只靠主管口頭決定。
先確認現在是不是職災醫療期間
重點不只是假單名稱
要看傷病是否屬職災、是否仍有治療與休養必要,以及醫療資料如何記載。公司把假別先登記為普通病假,不會自動排除職災性質。
一般經營理由不能跳過第13條
職災醫療期間的終止保護比一般資遣更嚴格。只有法條所列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才是明文例外。
自願離職要看真意,不看文件標題
不要當場簽空白或放棄權利文件
若公司說不簽就不發醫療費、薪資或證明,先把對話與文件帶走核對。真正自願離職與被迫簽署的法律效果不同。
把公司提出終止的時間與理由寫下來
保存診斷、請假、職災通報、復工討論、解僱或離職文件。這能看出公司是在醫療期間終止,還是醫療終止後依其他法律程序處理。
醫療終止後,也不是立刻就能解僱
職災保護法另有限定終止事由
醫療終止後,雇主仍要先處理復工、原職或適當工作。只有法律列出的窄幅情形與必要程序,才可能預告終止,不能只以『你受過傷』或主管認為不能勝任處理。
本頁不重算公傷病假與補償
醫療期間的假別、原領工資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由既有職災假與給付頁分別負責。
情境示範
休養中被要求簽自願離職
情境:勞工工作受傷仍在復健,公司說職位不能一直空著,要求當天簽自願離職才結清款項。
- 保留診斷、復健與請假資料,確認仍在醫療期間。
- 不要簽空白或立即放棄權利文件,要求公司書面說明。
- 把職災補償、保險給付與勞動契約終止分開核對。
結果:職位需要補人不是第13條的法定例外;公司不能用自願離職文件繞過醫療期間終止限制。
醫療終止後仍無法做原職
情境:醫師認為治療告一段落,但勞工暫時無法負重,公司直接通知不能勝任。
- 取得醫療終止與工作能力的明確資料。
- 先討論復工計畫、工作調整及適當職務。
- 若公司仍要終止,要求指出職災保護法的法定事由與程序。
結果:醫療終止不等於可以直接解僱;復工安置與限定終止條件要先處理。
先確認這些事
- 事故或職業病的時間、工作關聯與目前認定狀態。
- 診斷、治療、復健、休養及醫療是否終止的資料。
- 公司提出離職或解僱的日期、理由與文件。
- 是否有威脅、扣住款項、空白簽署或不讓帶走文件。
- 公司有無討論復工、工作調整或適當工作。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要求當場簽離職、和解或放棄職災權利
先做:先拍照或索取副本,表示需要審閱,不在壓力下立即簽署。
找誰:儘快聯絡地方勞工局(處)、職災專業服務或勞工法律扶助。
職災認定、醫療終止與工作能力三件事互相衝突
先做:不要用單一診斷或公司說法一次決定全部問題。
找誰:分別向勞保局、職業醫學或復健機構及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醫療期間、醫療終止與失能不能混成一個日期
終止保護會跟這些事實一起改變;簽署離職或和解前,先把醫療與公司程序分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