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白話說明

產假、職災醫療及婚育歧視涉及特別終止禁令

勞工在法定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也不得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資遣或解僱。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