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被公司資遣,雇主必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的法定事由,依年資提前預告、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把資遣費付清,並在員工離職 10 天前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資遣費分新舊制:勞退新制(94 年 7 月)之後的年資每滿一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舊制年資每滿一年一個月、無上限。這裡整理合法終止事由、預告期間與工資、平均工資怎麼算、哪些情況拿不到資遣費,以及大量解僱協商和公司欠錢不給時的救濟管道。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雇主終止契約要落在法定事由,不是付錢就能解僱

雇主預告資遣或不經預告解僱,分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等法定事由;即使願意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也不能取代終止事由。

部分不經預告解僱事由有知悉後三十日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四至六款終止時,雇主應自知悉情形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能直接沿用同一事件。

預告資遣依年資給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等預告終止時,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預告十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未依期間預告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退新制資遣費每年二分之一個月,最高六個月

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在法定資遣等終止情形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六個月;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資遣原則上於離職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離職十日前,將法定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資遣者,於離職日起三日內辦理。

勞動契約終止後,員工請求服務證明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

產假、職災醫療及婚育歧視涉及特別終止禁令

勞工在法定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也不得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資遣或解僱。

員工依法表達自請離職後,不以老闆核准才生效

不定期契約員工可依年資預告終止契約,終止意思到達雇主後,不是由雇主決定准不准;雇主可確認日期與交接,但不能以未核准強迫繼續工作。

離職預告不足與末薪給付是兩件事,不能直接互相抵掉

不定期契約員工的法定預告依年資準用十、二十或三十日;即使預告不足,已工作工資仍應依法結清。雇主若主張實際損害,須另證明因果與金額,不可直接扣完整預告期間工資。

連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六日須無正當理由且證據完整,不是自動開除按鈕

不經預告終止所稱曠工,須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還要確認請假、急病、聯絡送達、出勤資料與知悉後三十日期限。只看班表缺席就直接解僱風險很高。

不能用逼簽自願離職取代法定資遣或解僱程序

雇主想終止契約時,應提出真實且法定的資遣或解僱事由;以威迫、誤導、空白文件或不給選擇逼員工簽自願離職,不能當成免付資遣費、免通報或掩蓋違法終止的捷徑。

主張不能勝任要有具體標準、改善機會與最後手段評估

員工速度慢、常出錯或客訴不等於當然可資遣。主張確不能勝任時,應以職務必要標準、具體且同期的表現證據、合理訓練與改善、同等對待及有無可行調整綜合判斷,終止應是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