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8-03-10
廢 勞動 4字第 0970005636 號函
已廢止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雇主發給之值(日)夜津 貼,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每 月提繳工資計算
1997-12-09
(86)台勞動二字第 052675 號函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1994-10-21
(83)台勞動一字第 99215 號書函
董事長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
1994-04-09
(83)台勞動二字第 25564 號函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1993-09-04
(82)台勞動一字第 48513 號函
勞工在營服役期間工作年資計算疑義
1993-03-27
(82)台勞動一字第 16608 號函
基隆港務局局長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
1993-01-12
(82)台勞動一字第 52173 號函
關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等身分疑義
1992-11-11
(81)台勞動一字第 39767 號函
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1988-09-19
(77)台勞動二字第 20649 號函
終止契約後之所得無庸計入平均工資
1987-10-16
(76)台勞動字第 3932 號函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工資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