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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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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
- 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 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
- 第 4-1 條(刪除)
- 第 5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 第 6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
- 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
- 第 7-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
- 第 7-2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
- 第 7-3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
- 第 8 條(刪除)
- 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第 三 章 工資
- 第 10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 第 11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 第 12 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 第 13 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
- 第 14 條(刪除)
- 第 14-1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
- 第 15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
- 第 16 條勞工死亡時,雇主應即結清其工資給付其遺屬。 前項受領工資之順位準用本法第五十九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第 17 條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 第 18 條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
- 第 19 條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
- 第 20 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
- 第 20-1 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
- 第 21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
- 第 22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
- 第 22-1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
- 第 22-2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
- 第 22-3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 第 23 條(刪除)
- 第 23-1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
- 第 24 條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
- 第 24-1 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
- 第 24-2 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
- 第 24-3 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六 章 退休
- 第 27 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年齡,應以戶籍…
- 第 28 條(刪除)
- 第 29 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
- 第 29-1 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 第 30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 第 31 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
- 第 32 條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
- 第 33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
- 第 34 條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 第 34-1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 第 37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第 38 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 第 39 條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 第 40 條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 第 4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
- 第 42 條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員之任用、訓練、服務,除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第 43 條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
- 第 44 條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認為…
- 第 45 條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
- 第 46 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 第 47 條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 第 48 條(刪除)
- 第 49 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