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白話說明

加班要有制度同意程序,且每日與每月都有上限

有加班必要時,應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加加班一日原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一般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採例外總量制須另符合五十四小時及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限制。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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