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加班費

加班費不是老闆佛心,是勞基法明定的義務——法條用語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至少加給 1/3、再 2 小時加給 2/3;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另加給 1⅓、之後另加給 1⅔;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出勤須加倍發給(施行細則第 24-3 條明定第 39 條的範圍就是這兩種),例假則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且工資加倍並事後補假(第 40 條)。這裡整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補休與補休換錢的規則,以及出勤紀錄在爭議中的舉證效力。

核心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