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加班費
加班費不是老闆佛心,是勞基法明定的義務——法條用語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至少加給 1/3、再 2 小時加給 2/3;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另加給 1⅓、之後另加給 1⅔;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出勤須加倍發給(施行細則第 24-3 條明定第 39 條的範圍就是這兩種),例假則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且工資加倍並事後補假(第 40 條)。這裡整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補休與補休換錢的規則,以及出勤紀錄在爭議中的舉證效力。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
- 勞動基準法 第 32-1 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
-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
-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
-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 勞動事件法 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2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