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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相關主題
加班費
工時與排班
相關函釋
2015-10-26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受僱者請休產假 、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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