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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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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 32-1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1997-04-23
(86)台勞動三字第 015845 號書函
有關空服員工時計算方式,與在外地停留期間之工時,以及在外地停留時 涉及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18 條等規定,而有核給職災保 險給付認定情形等事項之說明
1984-10-29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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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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