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條文內容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站白話整理

輪班換班原則上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縮短至八小時只限公告適用情形並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