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

條文內容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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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制、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時,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

休息時間要能真正自由利用,邊吃飯邊顧店仍可能是工時

連續工作四小時原則至少休息三十分鐘;若員工吃飯時仍須接單、顧櫃檯、聽電話、不得離開或隨時待命,該段是否是真正休息要依受拘束程度判斷,不能只在班表寫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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