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說明
一般制度每七日應有一例假及一休息日
一般制度下,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不同彈性工時制度有各自的週期與最低日數。
餐飲業可採四週彈性工時,但不能直接宣布實施
餐飲業是四週彈性工時指定行業;仍須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例假及休息日數都受法定限制。
例假與休息日不能只改名稱互換,例假出勤只有法定例外
例假是為中斷連續工作而設,原則不得安排出勤;休息日出勤則須依延長工時程序、總量及工資處理。一般缺人或員工同意,不會把例假自動變成可出勤的休息日。
七日週期要事前約定並連續計算,不能為了排班臨時移動
一般工時制度下,每七日週期的起訖應由勞雇約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能在快超過連續工作限制時才任意改週期起算日。
時薪工讀生也要依原排日別計算休息日與假日出勤工資
部分工時或按時計酬者仍適用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延長工時規定;即使當週工作未滿四十小時,原排休息日出勤也不能直接當一般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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