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條文全文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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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依法加倍

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勞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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