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國定假日上班要加多少工資?調移、補假和加班費如何區分?

國定假日原應出勤的日子要放假、工資照給;未合法調移而經同意出勤,須加倍給薪。一般全時月薪制在八小時內出勤,月薪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時薪部分工時若原約定四小時、當天也工作四小時,則按約定時薪×4×2計算當日合計工資,不直接套八小時。若已合法調移,應休假或加倍計薪的是調移後那一天。

月薪與時薪,要分清楚原本照給和另外加發的工資

以下都以適用勞基法、該日原為約定工作日、沒有合法調移國定假日,且已徵得勞工同意出勤為前提。月薪制部分工時或特殊工時制度,不能直接套一般全時月薪的例子。

一般全時月薪制:八小時內,再加一日工資

正常每日工時八小時、原假日工資已包含在月薪的勞工,國定假日出勤未滿八小時,也要再加發一日工資;不能只按實際六小時比例加發。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另按延長工時規定計算。

時薪部分工時:先看原約定時數,不一律以八小時計

原約定國定假日工作四小時,應放假並照給這四小時工資;若經同意實際出勤四小時,當日合計為約定時薪×4×2,其中一份是原應照給、一份是另加發。時薪要用實際約定數額,不能因最低工資較低就改用最低數額。

原排八小時卻只工作四小時,不能反套四小時例

原本約定多少工時、為何縮短,以及哪些工資原應照給,必須分開核對。不能只抓實際四小時就把原排八小時改算四小時;原約定、出勤或調移事實不同時,先不要套下面的固定算例。

先分清楚補假、調移和假日出勤

補假:國定假日碰到原本的例假或休息日

國定假日若剛好落在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例假或休息日,應另外在工作日補假一天。補假日的性質就是國定假日;補假日期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調移:把國定假日和某個工作日對調

調移會改變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要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並講清楚哪一個國定假日移到哪一天。不能只寫『假日配合公司調整』,也不能因此少掉應有的國定假日日數。

假日出勤:沒有調移,卻在真正的國定假日工作

雇主須先徵得勞工同意。一般全時月薪制的原日工資已包含在月薪,八小時內出勤仍須再加發一日工資;時薪部分工時則核對原約定工時及約定時薪,不直接套八小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部分另依勞基法第24條處理。

不是看日曆紅字就直接算,要看你和公司的實際約定

先找原班表和調移紀錄

核對排班版本、公司公告、勞動契約或書面同意,確認原本的例假、休息日、工作日及國定假日各是哪一天。公司事後才補一張調移表,不等於先前已取得同意。

調移後,兩天的性質會互換

原國定假日成為正常工作日,當天照正常工作日處理;被調過去的原工作日則成為國定假日,當天應休假、工資照給,若經同意出勤才適用假日工資。

輪班、變形工時也不能把國定假日直接消失

排班方式會影響例假、休息日和工作日,但不會讓國定假日權益自動消失。若班別和調移紀錄對不起來,先停下來逐日還原,不要只用公司月曆或手機紅字判斷。

兩種簡單算例可直接核對,其他情況再用工具

確認哪一天才是國定假日後,再算金額

下方提供一般全時月薪與時薪原排四小時的假設例;若有其他工資項目、超過八小時或不同日別,再使用加班費計算頁,並先看工具適用範圍。時薪部分工時不要直接填入月薪制算例。

國定假日出勤後改休一天,不等於公司可單方面免付

勞動部說明,假日出勤後另擇日休息須由勞雇協商;不能把公司單方排定的休假直接當成勞工已同意放棄假日工資。至於一般延長工時或休息日的法定補休,另看補休專頁。

情境示範

一般全時月薪36,000元,國定假日工作六小時

情境:假設正常每日工時八小時,約定月薪36,000元、按30日計,沒有其他工資項目。原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應休假,公司取得同意後請勞工工作六小時,沒有調移。

  1. 確認該日沒有事先和另一個工作日合法調移。
  2. 保存公司要求出勤、勞工同意及實際工作時間。
  3. 本例一日正常工資為36,000÷30=1,200元,原假日工資已包含在月薪。
  4. 六小時未超過八小時,月薪外仍再加發一日工資1,200元,不按六小時打折。

結果:本例須另外加發1,200元;當日原含於月薪的1,200元,加上另發1,200元,合計2,400元。不是在月薪外再加2,400元。

提醒:這是一般全時月薪、原工資已照給的假設例;其他工資項目、部分工時月薪或超過八小時,須另核對。

時薪200元,國定假日原排四小時,也出勤四小時

情境:假設時薪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時薪200元,該工作日原約定四小時;遇國定假日未調移,經本人同意實際工作四小時。

  1. 原應休假照給的工資為200×4=800元。
  2. 經同意出勤同樣四小時,再加發800元。
  3. 當日合計工資為800+800=1,600元,也就是200×4×2。

結果:不能只付原時薪四小時的800元。若已先付800元,本例尚須補800元;1,600元是當日合計,不是再加發的金額。

提醒:四小時是原約定與實際出勤都為四小時,不是任何打工者只要做四小時就能套用。時薪200元為假設約定,不是宣告法定最低工資。

國定假日事先調到星期一

情境:公司和勞工個別書面約定,把星期五的國定假日調到下一個星期一,兩天及班表都寫得清楚。

  1. 核對是否由勞工個別同意,而非公司單方公告。
  2. 確認星期五已改為正常工作日,星期一改為國定假日。
  3. 若星期一又出勤,再依假日出勤規則計薪。

結果:星期五正常出勤不因原日曆紅字自動加倍;調移後的星期一才是應休假、工資照給的國定假日。

提醒:若調移日期不明、日數被減少或同意有爭議,不能直接套用此結論。

先確認這些事

  1. 是一般全時月薪、時薪部分工時或其他計薪方式;約定工資有哪些項目。
  2. 國定假日原約定工作幾小時、實際出勤幾小時,以及哪些工資已經支付。
  3. 爭議日期原本是工作日、休息日、例假還是國定假日。
  4. 國定假日是否碰到原約定的例假或休息日,補假排在哪一天。
  5. 公司是否事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並明確記錄調移的兩個日期。
  6. 國定假日或調移後假日實際工作多久,是否超過八小時。
  7. 原班表、變更版班表、公司公告、同意紀錄與薪資明細是否互相一致。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只說『依班表調整』,找不到勞工個別同意或調到哪一天

先做:先要求公司寫清楚原國定假日、調移後休假日及同意依據,不先把原日期當正常工作日。

找誰:帶班表、公告與出勤紀錄向地方勞工局(處)確認。

國定假日同時碰到例假、休息日,或跨班、夜班導致日期難以判斷

先做:先還原每個班次的起訖、原約定日別及補假安排,不直接套日曆日期。

找誰:先找人資書面核對;仍不一致再詢問地方主管機關。

涉及勞基法第84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特殊行業或大量跨期調移

先做:先確認適用制度、核備文件與個別約定,不能只用一般固定週休案例推論。

找誰:帶核備文件、班表與調移紀錄向地方勞工局(處)確認。

先確認真正的國定假日是哪一天,再談加倍

日曆紅字、公司班表和合法調移後的休假日可能不同。沒有原班表、調移日期與個別同意,就不應直接算出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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