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強迫我用補休、不給加班費嗎?補休過期怎麼辦?
不可以由公司單方面規定所有加班一律換補休。對一般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原則上雇主應給加班費;只有勞工依自己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按實際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期限要由雙方協商;期限到了或契約終止仍沒休完,雇主應依原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當天的工資計算標準補發工資。
補休不是公司用來取代加班費的單方選項
先有加班事實,原則上就有加班費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後,雇主原本就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公司不能在工作規則、系統或加班單預先寫成『一律補休』,就當作勞工已經選擇。
補休要由勞工依意願選擇,再由雇主同意
勞基法第32-1條的順序很清楚:勞工選擇補休,雇主同意後成立。勞工想領加班費時,公司不能只因人力安排或預算理由強迫改休。
補休時數按實際加班時數計算
法定補休是加班幾小時就換幾小時,不把加班費的加成倍率直接換成1.34倍、1.67倍的補休時數。是否選補休,要由勞工在知道兩種結果後決定。
期限怎麼定,沒休完怎麼處理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不能只在制度上寫『三個月失效』就完全不管勞工是否同意;期限應有可核對的協商或約定。若超過依法約定年度的末日,仍以該年度末日為最晚期限。
補休要按加班發生先後順序使用
施行細則要求先發生的加班先補休,避免公司任意挑選較晚到期的時數,讓較早的補休悄悄失效。
期限到了或離職仍沒休完,要補發工資
雇主應依原本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的那一天所適用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不能只把未休時數乘平日單一時薪,也不能直接歸零。
保留選擇、時數、期限和使用順序
不要只留系統剩餘時數
逐筆保存加班日期、日別、實際時數、勞工選擇、雇主同意、約定期限、已休日期及剩餘時數。系統餘額若會覆蓋,要定期下載或截存完整紀錄。
公司否認補休權利時,雇主負舉證責任
施行細則規定,勞工依第32-1條主張權利,雇主若認為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但勞工仍應保存自己的同期資料,避免只剩口頭說法。
國定假日出勤不要直接套本頁
第32-1條處理的是延長工作時間與休息日工作。國定假日的調移、假日工資及出勤後另日休息有不同法源與判斷順序,應改看國定假日專頁。
情境示範
公司規定所有平日加班一律存補休
情境:員工平日加班兩小時,系統沒有加班費選項,只能按『轉補休』才能送出。
- 保存加班申請畫面、工作規則及主管指示。
- 以書面表示自己未選擇補休,要求依實際加班給付工資。
- 核對薪資單是否列入加班費;未處理再向地方主管機關詢問。
結果:公司不能用系統只有一個選項,取代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
提醒:是否真的有加班仍須先依實際工作與公司指示或知悉判斷。
同意補休,但期限到還剩三小時
情境:員工曾書面選擇把休息日工作換補休,雙方約定期限到六月底,屆期仍有三小時未休。
- 找出原休息日工作日期、時數及當日工資計算標準。
- 核對補休使用順序及六月底剩餘時數。
- 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按原休息日工資標準補發未休工資。
結果:三小時不能因補休期限到就歸零,應按原休息日工作當天的工資標準結清。
提醒:實際發給期限與工資給付日要再依施行細則第22-2條核對。
先確認這些事
- 原工作是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工作、國定假日,還是其他日別。
- 勞工何時、用什麼方式選擇補休,雇主何時同意。
- 每筆加班日期、實際時數、補休時數及使用先後順序。
- 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及所屬年度末日。
- 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剩餘多少,原加班當日適用哪一套工資標準。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系統只允許選補休,或工作規則寫所有人一律補休
先做:保存畫面與規則,書面表示未依個人意願選擇,不讓單方制度取代具體同意。
找誰:先找人資要求改付加班費;仍未處理可向地方勞工局(處)詢問。
補休餘額、使用順序或到期日和公司紀錄不同
先做:逐筆對回加班日期、日別、時數、選擇紀錄及已休日期,不只比較最後一個總數。
找誰:先要求公司提供完整明細;仍有差異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爭議其實是國定假日出勤、值班待命、責任制或第84條之1約定
先做:先確認日別、工時制度與核備文件,不直接套一般延長工時補休規則。
找誰:帶班表、約定、核備文件與出勤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
先確認是哪一種加班,再談補休
第32-1條不是所有工作日別的通用換休規則。延長工時、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各有不同法源,日別不明就先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