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條文全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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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依法加倍

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勞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時薪工讀生也要依原排日別計算休息日與假日出勤工資

部分工時或按時計酬者仍適用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延長工時規定;即使當週工作未滿四十小時,原排休息日出勤也不能直接當一般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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