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工資
工資不只是月底入帳的那個數字,它是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勞健保級距全部的計算基礎,所以「這筆錢算不算工資」往往才是爭議真正的起點。本頁整理工資的法律定義與經常性給與的排除清單、最低工資怎麼定與怎麼罰、雇主多久要發一次薪並提供工資明細、以及遲發、少發、亂扣薪、公司倒閉領不到錢時的法律依據與救濟管道。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
-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
-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
-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
-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
-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 勞動事件法 第 35 條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 勞動事件法 第 37 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5 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
-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7 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4-1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
相關白話規則
115年最低工資: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
自2026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加班費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不能拿來補足正常工時最低工資。
已提供勞務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只有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合法約定時例外。
每次發薪提供計算明細,工資清冊保存五年
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置備工資清冊記載發放項目、計算方式與總額,保存五年。
出勤逐日記到分鐘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保存五年,並逐日記載到分鐘;勞工要求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
勞工名卡保存至離職後五年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記載法定基本資料、到職、工資、投保、獎懲與傷病等必要事項,並保存至離職後五年。
餐損、盤差或破損不能先從薪資扣掉
違約或損害事實尚未發生,或責任、範圍、金額尚未確定前,不得預先扣發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月薪制加班計算基礎通常以月薪除以240
按月計酬者除另有約定外,月薪給付總額通常視為包含240小時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總額除以240作為基礎。
平日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出勤要依法加給
平日延長工時前兩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另行加給。
獎金、津貼、餐費看實質是否為工資,不看名稱
給付若是員工因工作取得的報酬,尤其依出勤、職務、班別或績效固定或經常發給,可能屬工資;改名為獎金、津貼、餐費、分紅或福利,不會自動排除最低工資、加班費、平均工資、投保與勞退計算。
薪資明細要能算回總額、每項給付、扣除與實領
每次發薪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至少讓員工看得出約定總額、各項給付含加班費、依法或約定扣除項目及實際發給金額;電子明細須可取得與列印。
遲到可依未工作時間處理,不能另訂懲罰性罰款直接扣薪
未提供勞務的時間可依合法工資計算處理,但雇主不能把遲到一分鐘罰數百元、打破餐具固定罰款或其他懲罰性金額直接從工資扣除;損害責任與金額未確定時更不得預扣。
離職工資應結清,不能拿交接、制服或鑰匙當付款條件
勞動契約終止時,已提供勞務的工資應結清;員工尚未完成交接、未歸還制服鑰匙或可能造成損害,不代表雇主可把全部末月工資扣住。可確定的合法扣除與損害請求須分開處理。
算加班費前先確定日別、工資基礎與時數分段
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例假與國定假日適用的規則不同;不能只用總加班時數乘同一倍率。月薪制還要先確認哪些固定給付屬工資,再建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時薪工讀生也要依原排日別計算休息日與假日出勤工資
部分工時或按時計酬者仍適用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延長工時規定;即使當週工作未滿四十小時,原排休息日出勤也不能直接當一般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