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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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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20 條
第 22 條
所屬主題
工資
退休與勞退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