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 三 章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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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延長工時前兩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兩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另行加給。
店內可設加班申請流程,但主管指示、容許或明知員工持續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能只因沒有加班單就完全不記錄或不給付。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在勞動訴訟中並有法定推定。
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例假與國定假日適用的規則不同;不能只用總加班時數乘同一倍率。月薪制還要先確認哪些固定給付屬工資,再建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部分工時或按時計酬者仍適用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延長工時規定;即使當週工作未滿四十小時,原排休息日出勤也不能直接當一般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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