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條文全文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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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每次發薪提供計算明細,工資清冊保存五年

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置備工資清冊記載發放項目、計算方式與總額,保存五年。

勞檢核心不是口頭說明,而是互相對得起來的原始紀錄

人事名卡、契約、班表、實際出勤、加班程序、工資明細與清冊、假別、特休、投保、勞退及勞資會議紀錄應能互相核對;法定資料須保存到期限。

薪資明細要能算回總額、每項給付、扣除與實領

每次發薪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至少讓員工看得出約定總額、各項給付含加班費、依法或約定扣除項目及實際發給金額;電子明細須可取得與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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