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薪水到期還沒收到,應該怎麼核對?
約定發薪日已過而工資仍未收到,就要逐期留下欠薪證據。第一步做一張簡單對帳表,寫下「工資期間、發薪日、應付、實收、差額」,再把薪資單、銀行明細和出勤資料放在一起。
先確認哪一期、何時已經到期
找出原本約定的發薪日
從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公司公告及過去固定入帳日,確認欠的是哪個工資期間及約定給付日。只有口頭說『通常月初』時,先請公司用文字確認,不自行猜日期。
銀行入帳日、公司下單日與約定日分開記
保存銀行明細與公司通知,確認款項是否真的入帳。若只是發薪日遇假日或晚一兩日,另用發薪日專頁核對;跨期未付、少付或公司失聯,再回本頁逐期處理。
一行一個工資期間,不把所有爭議混成總額
最少列七欄
逐期列出工資期間、約定發薪日、正常工資、加班費或其他工資、公司列的扣款、實收金額及差額。獎金是否屬工資、扣款是否合法或加班時數有爭議時,另附算法與依據。
要求工資明細,不只問『什麼時候會匯』
勞基法第23條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也應保存工資清冊五年。沒有拿到明細時,可書面要求公司交付;但公司給了表格,不代表其中金額或扣款當然正確。
用可保存的方式催告,內容要能對帳
可直接這樣寫
「我核對○月工資,約定於○月○日給付,目前實收○元,依現有資料尚差○元。請提供各項目計算明細,並書面確認差額與預計給付日。」附上對帳表,保留寄出、送達及公司回覆。
自行設定回覆日,不冒充法定寬限期
可請公司在具體日期前回覆,方便後續處理;但本站不把三天、七天或公司口頭承諾寫成法律一律給的寬限期。公司事後補發,也不等於原本遲付、少付或明細問題自動消失。
公司仍不處理,再依目的選程序
要查是否違法,可洽主管機關或勞檢
帶契約、出勤、薪資明細、銀行紀錄、逐期對帳表及催告回覆,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訴。行政查核與裁罰不等於欠款已經匯回。
要談實際給付,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說明,可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金額明確且公司有可送達地址時,也可另評估支付命令;公司歇業、失聯或多人欠薪時,應立即改查墊償及債權程序。
情境示範
月薪整期未入帳
情境:契約約定每月5日發上月工資,9月5日已過,勞工到9月6日仍查不到8月工資,公司只口頭說再等等。
- 保存契約、過去入帳與9月6日的銀行明細。
- 把8月工資、9月5日到期、應付與實收0元列成一行。
- 書面要求工資明細、未付原因及具體給付日,保留送達與回覆。
結果:先建立這一期已到期未付的證據;公司仍不處理時,可帶同一組資料洽地方主管機關或申請調解。
提醒:9月6日只是本站假設的核對日,不是法律另給公司一天寬限。
入帳金額比約定固定月薪少
情境:勞工約定固定月薪40,000元,本期只入帳36,000元,公司沒有提供薪資明細,也沒有說明4,000元差額。
- 先核對本期是否有請假、預借、法定扣款或雙方另有約定。
- 在對帳表分列應付40,000元、實收36,000元及待釐清差額4,000元。
- 要求公司提供各項目明細與扣款依據,不先簽署已全部結清。
結果:差額與扣款理由尚未查清前,先按4,000元待釐清;若無合法或約定依據仍未補付,再以完整資料進入申訴或調解。
提醒:勞基法第22條有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另有約定的例外,不能只做減法就替個案認定違法。
先確認這些事
- 是否為受僱關係,以及雇主和實際發薪者是誰。
- 欠的是哪個工作期間、哪個工資項目,約定發薪日是哪一天。
- 每期應付、實付、入帳日期與差額;獎金、津貼、加班費和扣款要分開列。
- 是否保留契約、班表、打卡、薪資單、銀行明細及向公司催告的紀錄。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爭議是獎金、津貼、加班費、特休工資或扣款到底算不算工資
先做:每個項目分開列約定、算法與證據,不直接套一般欠薪結論。
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確認適用規則;金額仍談不攏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發薪日、工資期間或付款方式都不確定
先做:調出契約、工作規則、過去入帳與薪資明細。
找誰:先向公司人資或雇主書面確認;未回覆或仍有爭議再找地方勞工局(處)。
公司歇業、失聯、積欠多人薪資、進入破產或明顯無力支付
先做:立即整理債權與在職證明,不等待公司自行恢復付款。
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詢問工資墊償與債權程序;已進入法院程序再找勞工法律扶助。
欠薪跨越多年,或已進入調解、訴訟、支付命令等程序
先做:按期別整理文件與已收到的正式通知,先核對期限。
找誰:先找案件承辦人;需要法律代理再找勞工法律扶助。
一般按期給付工資常見 5 年時效,但不是把全部項目綁成同一天
民法第 126 條對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債權設 5 年期間;每一期工資通常要從各自應付日分別核對。加班費、未休特休工資、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的起算與性質可能不同。公司核對、申訴、勞檢或調解是否已保全特定請求,本站不判定,請不要等到最後才查證。行政查核不等於款項已經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