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派遣公司欠薪,什麼情況可以向要派公司請求?
不是派遣公司一欠薪,就能立刻把全部工資改向要派公司請求。勞基法第22條之1設有前提:派遣公司積欠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命令限期給付,期限到了仍未支付,派遣勞工才可向要派公司請求;要派公司收到請求後,原則上應在30日內給付。
向要派公司請求前,先確認四個條件
你是派遣勞工,不只是承攬駐點人員
先確認勞動契約由哪家公司簽、誰負責發薪,以及工作現場由哪家公司指揮。名稱寫承攬或派駐,不會單獨決定法律關係。
欠的是工資,且主管機關程序已到法定階段
要有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以及主管機關已處罰或限期命其給付、期限屆滿仍未給付的資料。只傳訊息催薪,還不足以啟動第22條之1。
條件成立後,要把請求正式送給要派公司
寫清楚期間、金額與主管機關文件
列出欠薪月份、工資項目、合計金額,附勞動契約、薪資與主管機關處分或限期給付文件,並保留送達證明。
30日從要派公司收到請求後計算
要派公司依法給付後,可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派遣費用抵充;這是兩家公司之間的事,不應要求勞工先替它們結算。
本頁不把所有派遣爭議都變成要派公司責任
解僱、職災或性騷擾要另找主責規則
第22條之1處理的是特定欠薪請求。其他責任是否落在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或兩者,要依各自法律另外判斷。
要派公司否認派遣關係時,先固定工作事實
保留門禁、排班、工作指示、電子郵件、制服及主管聯絡資料,釐清誰實際指揮、誰和誰訂約。
情境示範
派遣公司被命限期給付仍不付
情境:派遣勞工在A公司上班,由B派遣公司簽約發薪。B公司欠兩個月薪水,地方主管機關已命B限期給付,期限屆滿仍未支付。
- 確認主管機關文件與期限已屆滿。
- 整理欠薪明細、契約及在A公司工作的資料。
- 以可證明送達的方式向A公司提出第22條之1請求。
結果:符合前提時,可向要派公司請求;要派公司收到請求後原則上應在30日內給付。
提醒:若主管機關程序尚未完成,先申訴並要求處理,不把30日提前起算。
先確認這些事
- 勞動契約、薪資單及實際發薪公司。
- 實際工作地點、指揮主管與要派公司名稱。
- 欠薪月份、工資項目及金額。
- 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給付文件及期限。
- 向要派公司送達請求的日期與證明。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只有駐點或承攬名稱,誰是雇主不清楚
先做:先整理契約、發薪與實際指揮資料,不直接套用派遣欠薪規定。
找誰: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並列兩家公司關係。
派遣公司已失聯,但還沒有主管機關文件
先做:立即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訴欠薪,取得正式受理與後續處理資料。
找誰:若公司已歇業,再另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要派公司責任有法定前置條件
先確認派遣關係與主管機關處理階段;不要把一般承攬駐點或尚未受理的欠薪直接寫成要派公司已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