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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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已提供勞務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只有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合法約定時例外。

餐損、盤差或破損不能先從薪資扣掉

違約或損害事實尚未發生,或責任、範圍、金額尚未確定前,不得預先扣發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遲到可依未工作時間處理,不能另訂懲罰性罰款直接扣薪

未提供勞務的時間可依合法工資計算處理,但雇主不能把遲到一分鐘罰數百元、打破餐具固定罰款或其他懲罰性金額直接從工資扣除;損害責任與金額未確定時更不得預扣。

離職工資應結清,不能拿交接、制服或鑰匙當付款條件

勞動契約終止時,已提供勞務的工資應結清;員工尚未完成交接、未歸還制服鑰匙或可能造成損害,不代表雇主可把全部末月工資扣住。可確定的合法扣除與損害請求須分開處理。

離職預告不足與末薪給付是兩件事,不能直接互相抵掉

不定期契約員工的法定預告依年資準用十、二十或三十日;即使預告不足,已工作工資仍應依法結清。雇主若主張實際損害,須另證明因果與金額,不可直接扣完整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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