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單方面減薪,或把固定薪資改成浮動獎金嗎?
已約定的工資金額、項目或計算方式,原則上不能由公司單方面改成對勞工不利的新條件。固定薪資改為達標才有的獎金,即使宣稱『最高可領一樣多』,也要比較原本保證給付的部分是否減少。不過,只調整名稱、兩項都仍屬工資且總額未變,不能一概說已違反全額給薪規定;契約合意與實際有無少付要分開判斷。
先把原約定和新規則排在一起看
原本答應的是多少、怎麼算
找出錄取通知、契約、歷次調薪通知、薪資單與穩定給付紀錄。比較本薪、固定津貼、抽成、績效條件、發放月份與扣減規則;不要只看薪資單最後一行,或公司把新制度稱為調整、優化還是獎勵。
最高可領相同,不等於固定薪資沒有變
原本每月固定40,000元,改為32,000元加上達標最多8,000元,原本無須達標即可取得的8,000元就多了條件。這是應確認合意與原契約給付義務的變更,不能只用最高總額仍為40,000元帶過。
本來就有浮動計算條款,仍要讀清楚內容
若原先已有抽成、績效標準或調整機制,要核對原約定的計算方式、適用期間及公司是否超出約定。不能假設所有浮動獎金都不得調整,也不能把一句『公司保留調整權』直接當成任意減少既有工資的授權。
要有合意,也不能低於法定保障
工資變更原則上要重新協商合意
勞基法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要求工資由雙方議定,並約定調整、計算及給付方式。勞動部1040130914號函也說明,工資含數額與項目,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公司公告、主管通知或人資系統改數字,不等於已取得個別勞工合意。
建議把生效日、條件與不變部分寫清楚
是否已合意不能只看有沒有一張簽名,也要看完整往來與約定。實務準備上,應留下變更前後金額、適用期間、達標方式及生效日;有異議就明確表達並保存送達紀錄,不讓『收到通知』與『接受新條件』混在一起。
同意不是放棄最低工資與其他法定權利
工資仍不得低於適用的最低工資,其他加班費、休假工資等也須依法處理。已完成工作原應取得的工資,不能只靠後來公告新獎金條件就追溯少付;若已有爭議,要逐期核對原約定與實付差額。
改名不一定改變工資性質,也不一定就是欠薪
獎金、津貼的名稱不是唯一判準
是否屬工資,要看是不是因工作取得的報酬與實際給付條件,不只看公司名稱、報稅方式或有沒有寫成福利。固定改浮動後,若該款項實際仍屬工資,也不能單憑更名就把它排除在相關工資計算之外。
兩項都屬工資且總額沒變,要分開看法律問題
勞動部1040130914號函區分:本薪調低、伙食津貼調高,若伙食津貼本來就屬工資且工資總額不變,尚不能只據此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但契約內容變更仍應協商合意。因此『改項目要合意』不等於『任何改名都已少付工資』。
順便核對受影響的計算,但不要自行全數排除
比較調整前後的加班費基礎、休假工資、投保與勞退申報等是否被變動。各制度的納入項目與期間不完全一樣,不能說某筆叫獎金就全部不算;必要時循本站各計算與申報專頁分別核對。
不同意時怎麼做;資方要改制度又該準備什麼
勞方:先留存舊規則,再具體提出異議
保存自己合法持有的契約、薪資與通知,列出『原固定多少、新固定多少、哪一筆新增條件、從哪月起』。以可留紀錄的方式詢問依據並表達是否同意;已少付者列差額,必要時申請勞資調解或向主管機關反映。
不要只憑減薪通知就停止上班
若想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仍要另外確認法定事由、期間及證據;不能因看到本頁原則,就直接曠職或把任何薪資爭執都判定為可立即終止。
資方:先提出具體方案,不用公告取代協商
說明變更原因、對固定與變動薪資的影響、計算條件及適用時間,與受影響勞工確認合意並留紀錄。若是縮減工時的減班休息,另循該制度處理,不用薪資改名規避其要求。
情境示範
假設:40,000元改成32,000元加績效獎金
情境:假設原契約每月固定正常工時工資40,000元,公司通知下月改為固定32,000元,另有0至8,000元績效獎金,勞工尚未同意。
- 原固定40,000元,新固定32,000元,8,000元變成必須符合新條件才可能取得。
- 保存原契約、通知與計算標準,明確提出是否同意。
- 若公司實際只付32,000元,另整理差額、月份與已履行工作等證據,確認請求依據。
結果:不能只因最高仍可領40,000元,就說薪資約定完全沒有改變。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代判個案是否已合意、獎金是否屬工資或是否符合終止契約要件。
假設:只是把一部分本薪改列工資性津貼
情境:假設變更前後每月工資總額相同,改列的津貼也確實仍屬工資,沒有另外新增達標條件。
- 先確認不是把工資改列成非工資,再核對總額與給付條件。
- 契約項目變更仍應處理合意;不能只用未經同意改名,就直接認定已少付該筆工資。
結果:契約變更爭議和全額給薪違規,是兩個需要分別查明的問題。
先確認這些事
- 原薪資金額、項目、固定或變動條件及可證明約定的文件。
- 新制度的固定額、獎金上限、計算方式、評核者與適用日期。
- 雙方協商、同意或反對的完整紀錄,不只一張公司公告。
- 每期實付與差額,及是否涉及已完成工作的追溯扣減。
- 相關加班、休假工資、投保或勞退申報是否也被更動。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原契約浮動條件、合意或長期給付慣例有爭議
先做:帶完整條款與往來資料核對,不只比較薪資名稱。
找誰:勞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勞動法律專業。
想立即離職並要求資遣費
先做:另確認勞基法第14條事由、期間與證據,不自行停工。
找誰:法律扶助或律師;參閱本站違法欠薪終止契約頁。
同時減少工時、調職或改承攬身分
先做:拆開各項變更,不能用本頁薪資原則一次判完。
找誰:主管機關與相關制度專業;先看減班休息或調動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