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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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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三 章 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26-06-11
勞動發特字第 1150507593 號函
檢送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機關(構)涉「違反勞 動法令情節重大」適用範圍 1 份
2016-02-02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240 號函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 ,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 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 定方式之說明
2012-05-22
勞動 2字第 1010131405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 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若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 之 1 規定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者,仍應從其所約定 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2009-12-08
勞動 2字第 0980088616 號函
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 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2009-08-27
廢 勞保 1字第 0980080610 號函
已廢止
按「提供勞務」係指為他人提供本身之勞務或工作成果,並因此而獲取報 酬者而言,其與自行創業,藉由本身事業之經勞而獲取所得者有別,故勞 工於失業期間若自行創業,則無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2009-05-26
勞動 2字第 098001303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 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2009-04-24
勞動 2字第 0980070071 號函
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 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 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2009-03-23
勞動 2字第 0980130137 號函
函釋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實施「無薪休假」致給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之 情事,於 97.12.22 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釋示生效前已給付當 期工資或前開令釋生效後始給付工資之處罰疑義
2009-03-05
勞動 2字第 0980130120 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 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 報酬
2009-01-10
勞職管字第 0970034259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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