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抽成、佣金和業績獎金,離職後公司可以不發嗎?

不能只用『離職就沒有』直接歸零。先看抽成或佣金是不是因工作取得、公式能否事先確定,再確認請求權在成交、收款、驗收或結算哪一刻成立。離職後才到付款日,不當然失去離職前已完成條件的報酬;但條件尚未成就、退貨或收款尚未完成時,也不能只看成交日就認定固定金額。

先分兩件事:是不是工資、何時取得請求權

因工作取得且有客觀公式,較可能是工資

名稱叫抽成、佣金或獎勵都不是答案。若按銷售、服務件數、毛利或可核對成果計算,通常具有工作報酬性質;仍要看完整規則與實際發放。

公式成立不等於每一筆已到期

制度可能把成交、收款、退貨期、驗收、客訴或季度結算設為條件。要找出勞工完成工作後,還有哪些客觀條件尚未發生。

離職日在職條款不能只看一句話

先分已完成工作與未完成條件

如果離職前已完成全部條件,只是公司在離職後結算或付款,應要求公司說明為何歸零。若離職時仍未收款、未驗收或發生退貨,則要按原規則追蹤後續。

公司不能事後改公式處理已完成期間

要求保留當期有效的抽成辦法、公告日期與計算報表。新制度能否適用舊成交,要看變更通知、約定與請求權發生時間,不能只拿最新版倒推。

離職前先做逐筆結算表

每一筆標記案件、金額、條件與目前狀態

保存客戶或案件編號、成交日、收款日、退貨或驗收狀態、適用公式、已發與未發金額。只記一個月總額,很難處理跨月或離職後才結算的案件。

要求工資明細與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23條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保存工資清冊五年。若公司主張這筆不是工資,也應要求其指出契約與制度依據。

情境示範

離職前成交,離職後公司才收款

情境:業務員7月成交,抽成辦法寫客戶全額付款後次月結算;業務員8月離職,客戶9月付款。

  1. 保存7月適用的抽成辦法與成交資料。
  2. 確認9月確實收款,以及有無退貨或其他原定條件。
  3. 按原公式要求公司提供結算明細,不只用離職日在職條款回答。

結果:付款日落在離職後不會自動讓已完成工作的報酬消失;但金額要等原定收款條件成就後核對。

季度績效只做到一半就離職

情境:制度寫整季達標才有額外獎金,勞工在季度中離職,沒有約定按比例計算。

  1. 確認這是逐筆佣金還是整季達標獎金。
  2. 查看是否有按比例、離職或非自願終止條款。
  3. 分開計算已成立的逐筆抽成與尚未達標的季度獎金。

結果:不同獎金不能混成一筆;逐筆佣金可能已成立,整季條件未成就則要另判斷。

先確認這些事

  1. 離職前後各時期適用的抽成、佣金或獎金辦法。
  2. 公式使用成交、收款、毛利、驗收、退貨或結算哪個條件。
  3. 逐筆案件的成交、收款、退貨、驗收及付款狀態。
  4. 離職日、終止原因及公司主張不發的條款。
  5. 歷次薪資明細、抽成報表與相同制度的實際發放方式。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不提供公式、只給一個總額或口頭說尚未結算

先做:以案件清單逐筆要求計算方式、條件狀態與預計付款日。

找誰:資料仍遭拒時,可向地方勞工局(處)詢問調解或工資清冊檢查。

制度含退貨、壞帳、團隊分配、跨國匯率或大量個案裁量

先做:不要自行用單一百分比估算,先取得完整制度與結算底稿。

找誰:金額高或條款複雜時,使用勞工法律扶助做個案審閱。

不要把成交日、收款日和付款日混成同一天

先找出公式與請求權條件,再判斷離職是否真的影響;本頁不承諾每筆離職後抽成都一定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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