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合約寫「月薪已含加班費」,公司就不用另外給嗎?

不能只憑合約寫「已含加班費」就不再核對。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要先確認正常工時工資、約定的加班費部分與實際加班紀錄,再看已付金額是否達到依法應付的數額;不足部分仍須補足。總薪水高於最低工資,也不能單獨證明加班費已經給足。

先弄清楚月薪包的是什麼

正常工時工資與加班費要能分清楚

把勞動契約、錄取通知、薪資規則及薪資單放在一起,確認原先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報酬,和公司主張已包含的加班費各是多少。只寫一個總額,不能直接知道哪些錢已用來支付加班。

有固定加班費,不等於可以無限加班

即使雙方確有固定加班費約定,實際加班時數、日別與應付金額仍要核對。工時上限、休息與出勤紀錄是另外的義務,不會因採固定月薪而消失。

不能事後隨意把原月薪拆成較低底薪

若原約定與長期薪資紀錄都沒有那一筆固定加班費,公司發生爭議後才說『裡面本來就有』,應先確認約定及給付證據,不能直接接受公司事後拆出的數字。

用同一期間的紀錄,核對到底有沒有少給

第一步:確認工資基礎與實際工時

正常工時工資不能只看名為底薪的那一欄;固定津貼等是否計入,回加班費工資基礎頁確認。出勤則按日記到分鐘,把工作、休息與私人停留分開,不能把月底總工時當成唯一標準。

第二步:按日別與時段算應付額

平日延長工作、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規則不同。先用既有日別與加班費頁確認,再計算該薪資期間依法應給的加班費;本頁不另建立一套公式。

第三步:核對可確認已付的部分

只有能由約定、明細與付款紀錄確認屬於同一期間加班費的金額,才拿來與應付額比較。若正常工資、固定加班費性質或涵蓋範圍有爭議,先列出雙方算法,不自行把所有超過最低工資的錢都當作加班費。

官方案例提醒的是給付與證據,不是所有包薪一律無效

保全個案仍因加班費不足受罰

勞動部110年5月28日訴願決定中,保全公司主張月薪已含加班費,但勞檢陳述與薪資紀錄不一致;決定另指出,即使視為已包含,加總仍不足。這說明『已含』兩字不能代替實際核算。

案例的10小時正常工時不能拿來套一般勞工

該案涉及已核備的勞基法第84條之1保全人員,並非一般每日正常工時的範本。本文引用的是訴願決定,沒有以此宣稱後續法院裁判結果;一般勞工及其他責任制案件,要依自己的適用制度確認。

勞工怎麼問,雇主怎麼處理

勞工先要明細,不只爭論總薪水高低

可具體請公司提供該月正常工時工資、固定加班費、逐日加班時數與計算方式,再保存薪資單、打卡副本及交辦紀錄。差額無法談妥時,帶逐月對照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雇主每期核對,差額補發並列清楚

依已確認的薪資約定及實際出勤逐期檢查,不足就補發,並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固定加班費沒有用完時能否扣回,涉及原約定與工資性質,不能反過來認為一定可扣。

情境示範

假設:固定給3,000元,依法應給4,000元

情境:假設正常工資與固定加班費約定均已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0個工作日每天加班2小時,共20小時,都屬平日延長工作的前2小時,且無其他日別或特殊制度。

  1. 當期這20小時應付加班費為150元 × 4/3 × 20=4,000元。
  2. 薪資明細與付款紀錄可確認,同一期已付固定加班費3,000元。
  3. 以4,000元減3,000元,找出差額1,000元。

結果:在這些假設成立時,仍須補1,000元,不能只用合約寫已含加班費結案。

提醒:這是本站假設例,不是主管機關對某公司的核定;如果工資基礎或固定加班費約定未明,就不能直接使用這個減法。

先確認這些事

  1. 原始勞動契約、錄取薪資、後續變更及公司薪資規則。
  2. 正常工時工資、固定加班費與其他給付各是多少,實際何時入帳。
  3. 各日班表、上下班及休息時間,以及公司指示或知悉加班的證據。
  4. 每段工作屬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還是另有特殊工時制度。
  5. 公司主張已支付加班費所涵蓋的月份、時數與日別。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事後改拆薪資,或主張所有高於最低工資的錢都是加班費

先做:保留原約定、過去明細及新算法,先核對是否真的有該項約定與給付。

找誰:向工作地勞工局(處)或勞資爭議調解詢問,不先以公司新底薪直接計算。

涉及84條之1、變形工時、待命或出勤時間本身有爭議

先做:先確認適用資格、核備或法定程序與實際工作時間。

找誰:改看相應工時專頁;無法確認時帶班表與核備文件請主管機關協助。

公司說固定加班費未用完,要追扣原已給的月薪

先做:先釐清這筆款項的約定、工資性質與扣回依據,不逕自承認欠款。

找誰:改看工資扣款與薪資明細頁,必要時進行調解。

官方協助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