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白話說明
出勤逐日記到分鐘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保存五年,並逐日記載到分鐘;勞工要求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
一般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一般制度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檢核心不是口頭說明,而是互相對得起來的原始紀錄
人事名卡、契約、班表、實際出勤、加班程序、工資明細與清冊、假別、特休、投保、勞退及勞資會議紀錄應能互相核對;法定資料須保存到期限。
開店準備、收店清潔及受拘束待命都可能是工作時間
員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備料、換工作服、開機、盤點、清潔、結帳、交班,或必須留在指定場所等待工作時,通常屬工作時間;不能只以營業開始或打烊時間當上下班。
強制教育訓練、晨會與店務會議要計入工時
雇主要求參加且與工作相關的教育訓練、晨會、檢討會或試菜會,屬於受指揮監督的時間;排在正常工時外時,仍要記錄並依法處理加班。
沒有填加班單不會自動抹掉雇主已知的實際加班
店內可設加班申請流程,但主管指示、容許或明知員工持續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能只因沒有加班單就完全不記錄或不給付。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在勞動訴訟中並有法定推定。
缺資料時只能補說明與修正軌跡,不能補造、倒填或覆寫原始紀錄
接到申訴、勞檢或爭議後,應保全契約、班表、打卡、訊息、薪資、請假、監視等原始資料。缺件可如實列缺口並補充說明,但不得事後製造簽名、統一改打卡或刪除不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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