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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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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三 章 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 28 條
第 30 條
相關函釋
2000-01-27
(89)臺勞資三字第 0002684 號函
年終獎金及工資調整疑義
1989-03-09
廢 (78)台勞資三字第 06041 號函
已廢止
台○化學工業公司林園廠與該廠產業工會因年終金及分紅所生爭議案,究 屬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爭議
1988-07-23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88 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於正常工作 時間外處理有關事務,應否依法發給工資疑義
1987-03-31
(76)台內勞字第 486744 號函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1987-01-15
(76)台內勞字第 468376 號函
勞工不同意於法定放假日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1987-01-15
(76)台內勞字第 463894 號函
勞工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1984-10-29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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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