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條文內容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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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與休息日不能只改名稱互換,例假出勤只有法定例外

例假是為中斷連續工作而設,原則不得安排出勤;休息日出勤則須依延長工時程序、總量及工資處理。一般缺人或員工同意,不會把例假自動變成可出勤的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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