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基準法
›
第 41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1984-10-29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加班費
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