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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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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41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條文內容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相關主題
加班費
特別休假
相關函釋
1984-10-29 (73)台內勞字第 26675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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