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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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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1 條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1992-11-14
廢 (81)台勞動二字第 38974 號函
已廢止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同意」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加班費
工時與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