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

條文全文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