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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條文內容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雇主可以強迫加班嗎?拒絕加班會被記過或解僱嗎?
為什麼相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時外工作時,雇主不得強制。
不能直接套用:
不是任何拒絕理由都自動成立,仍要依具體事實判斷。
懷孕勞工可以排夜班、加班或危險性工作嗎?
為什麼相關:
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時外工作時,雇主不得強制。
不能直接套用:
須依個別健康、工作與證明資料判斷,不是懷孕即自動禁止所有加班。
相關主題
加班費
工時與排班
相關函釋
1992-11-14 廢 (81)台勞動二字第 38974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同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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