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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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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第 44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6
勞動條 2字第 1140149242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之全勤訂有獎金制度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相關說明
2022-11-15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047 號函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 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2020-10-12
勞動條 4字第 1090130744 號函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2016-01-26
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86 號函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 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2015-05-04
勞動條 3字第 1040130742 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2009-09-14
勞動 2字第 0980083610 號函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 給付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列情形,致勞工遲到或未出勤者,雇主如據以扣 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規定
2005-06-17
勞動二字第 0940031668 號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 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1998-12-18
(87)台勞動二字第 055123 號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
1998-08-05
(87)台勞動二字第 033203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病假者,於適用該法後如何處 理疑義
1998-08-03
(87)台勞動二字第 032494 號函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等因公受傷,公傷假期間跨越不同 適用法規,其公傷假期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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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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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