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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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未滿十八歲到職前要備同意書與年齡證明,且不得做危險工作

僱用未滿十八歲者,雇主須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均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般父母同為法定代理人時,一人同意原則上即可,但特殊親權狀況仍須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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