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白話說明

未滿十五歲原則不得僱用,例外須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未滿十五歲原則不得工作;已國中畢業或依法認定工作性質與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並取得許可者才是例外。需申請者應在工作開始前依法提出,且有更短工時、休息、保險與陪同等要求。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