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白話說明

跨店調動要符合調動五原則,不能用調店逼退

雇主調動員工不得違反契約,並須基於經營必要、沒有不當目的、不降低工資等條件、工作可勝任、過遠時提供必要協助,且考量員工與家庭生活利益。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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