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法定家庭照顧事由等不得依規定影響全勤;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扣發應按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能請一天就整月全扣。
結婚者有八日婚假且工資照給;喪假依親屬關係為八、六或三日且工資照給;因職業災害致失能、傷害或疾病的治療休養期間,應給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