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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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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第 3 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
- 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
- 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第 8 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 第 9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9-1 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
- 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
- 第 11 條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 12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