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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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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請假原則事前說明;急病可委託,雇主得要求相關證明

請假原則上由勞工事前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及日數;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相關證明。

連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六日須無正當理由且證據完整,不是自動開除按鈕

不經預告終止所稱曠工,須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還要確認請假、急病、聯絡送達、出勤資料與知悉後三十日期限。只看班表缺席就直接解僱風險很高。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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