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命令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勞工有事故須親自處理時,事假一年合計不超過十四日且不給工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計算。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