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條文全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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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普通傷病假有日數與工資規則

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超過三十日;住院及合併上限依請假規則辦理。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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