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職業災害
勞工在工作中受傷、罹患職業病,甚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要負補償責任——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一項都不能少,而且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給。同一筆事故如果職災保險已經給付,雇主可以主張抵充,只補差額;醫療期間雇主不能終止契約,治療休養期間也要給公傷病假。這裡完整整理職災補償、職災保險給付、抵充規則與雇主責任的法條依據。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動基準法 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勞動基準法 第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
- 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
- 勞動基準法 第 63-1 條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2 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3 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8 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0 條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遭…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1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4-1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相關白話規則
雇主須預防廚房常見危害,不是出事後才處理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防止機械、火災、高低溫、搬運、化學品、通道地板及不法侵害等危害。
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時應停工退避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勞工依法停止作業退避時,不得任意作不利處分。
職災先急救調查;重大情形八小時內通報
工作場所發生職災時,雇主應立即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並作紀錄。死亡、三人以上受災、一人以上需住院或其他指定災害,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職災不是普通病假,另有公傷病假與補償責任
勞工因職業災害失能、受傷或罹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並負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醫療、工資、失能或死亡補償。同一事故依勞保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的費用補償,符合條文時才得抵充。
上工前先做與職務及災害預防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應對員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餐飲現場至少要依實際職務涵蓋刀具、油鍋、高溫、瓦斯、電器、清潔化學品、防滑、搬運、火災與緊急處置。
依法應做的體格與健康檢查由雇主安排並負擔費用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在職期間依法施行一般或特殊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辦理,雇主保存紀錄並負擔檢查費用。實際對象、項目、年齡與週期須依現行細部規則判斷。
瓦斯、油鍋、高溫與火災要有設備、作業及緊急控制
雇主對爆炸發火物質、電熱能、高溫、高壓氣體、火災與通道等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餐廳不能只放滅火器,還要管理瓦斯關閉、油鍋操作、排煙油垢、電器負載、逃生與人員訓練。
得知懷孕後要評估搬重、久站、高溫、夜班與單獨作業風險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自雇主得知懷孕起至分娩後一年。達法定適用條件或涉及危險有害工作時,須做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健康指導與適性安排;餐飲常見搬重、久站、高溫、輪夜班及單獨工作都應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