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職業災害

勞工在工作中受傷、罹患職業病,甚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要負補償責任——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一項都不能少,而且不管雇主有沒有過失都要給。同一筆事故如果職災保險已經給付,雇主可以主張抵充,只補差額;醫療期間雇主不能終止契約,治療休養期間也要給公傷病假。這裡完整整理職災補償、職災保險給付、抵充規則與雇主責任的法條依據。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雇主須預防廚房常見危害,不是出事後才處理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防止機械、火災、高低溫、搬運、化學品、通道地板及不法侵害等危害。

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時應停工退避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勞工依法停止作業退避時,不得任意作不利處分。

職災先急救調查;重大情形八小時內通報

工作場所發生職災時,雇主應立即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並作紀錄。死亡、三人以上受災、一人以上需住院或其他指定災害,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職災不是普通病假,另有公傷病假與補償責任

勞工因職業災害失能、受傷或罹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雇主並負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醫療、工資、失能或死亡補償。同一事故依勞保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的費用補償,符合條文時才得抵充。

上工前先做與職務及災害預防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應對員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餐飲現場至少要依實際職務涵蓋刀具、油鍋、高溫、瓦斯、電器、清潔化學品、防滑、搬運、火災與緊急處置。

依法應做的體格與健康檢查由雇主安排並負擔費用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在職期間依法施行一般或特殊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辦理,雇主保存紀錄並負擔檢查費用。實際對象、項目、年齡與週期須依現行細部規則判斷。

瓦斯、油鍋、高溫與火災要有設備、作業及緊急控制

雇主對爆炸發火物質、電熱能、高溫、高壓氣體、火災與通道等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餐廳不能只放滅火器,還要管理瓦斯關閉、油鍋操作、排煙油垢、電器負載、逃生與人員訓練。

得知懷孕後要評估搬重、久站、高溫、夜班與單獨作業風險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自雇主得知懷孕起至分娩後一年。達法定適用條件或涉及危險有害工作時,須做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健康指導與適性安排;餐飲常見搬重、久站、高溫、輪夜班及單獨工作都應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