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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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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申請補助。
第 77 條
第 79 條
相關函釋
2023-07-0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12 號函
被保險人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 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 額之差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