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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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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補償勞工之工資,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與。
第 29-1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09-04-08
勞動 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 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 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