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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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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第 30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2022-06-15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577 號函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 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 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1993-07-13
(82)台勞動三字第 38915 號函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疑義
1990-03-24
(79)台勞動三字第 2961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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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工資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