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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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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2007-04-13
勞保 2字第 0960006780 號函
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之款項,應否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1998-02-25
(87)台勞動二字第 005338 號函
指定不動產仲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所稱之特殊行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