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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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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14-04-23
勞動條 2字第 1030130786 號函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所規定期限部分,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如未有故意或過失,並已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不生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2002-11-15
廢 勞動 3字第 0910059781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給與補償之期 限,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與勞工家屬已就職災補償事項達成和 解,已依法定標準給與補償者,不生違反前述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2001-06-04
(90)台勞動三字第 0024722 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給付期間規定,係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雇主給付義務為詳細規定,如雇主逾期未予給付,已屬違反前述第 59 條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規定處以罰鍰
1990-09-26
(79)台勞檢二字第 21766 號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如何處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